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聂某经营一家幼儿艺术培训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经常拖欠员工李某、陈某、沈某工资。2024年1月,因公司拖欠三人工资数额较大,三名员工最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款。聂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三人出具书面欠条,并承诺分期支付★★■★◆,但一直未能兑现承诺。故李某、陈某、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应向三人分别支付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工资款,合计18000元★★◆◆★。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欠付员工工资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否则,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工资款数额虽小,但事关员工劳动成果兑现、基本生活保障。聂某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担负起督促公司主动偿还员工工资款职责,但聂某未能正当履职,应受到强制执行措施制裁。依靠查人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干警放弃周六休息时间,成功控制住聂某,让聂某知晓公司债务不可让其逃之夭夭,最终聂某主动代偿债务,三名员工的劳动权益得以保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未能查控到公司名下任何银行存款,通过线下调查发现公司经营房屋系租赁■■★★◆,已人去楼空■★,未遗留任何财产。但该案并未至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执行联动查人机制◆★◆■◆,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查法定代表人聂某下落。在今年6月某个周六,聂某出行度假入住酒店时◆◆■,公安机关查询到入住酒店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找到聂某■◆■,并督促公司履行工资款支付义务◆■■。面对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聂某主动代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工资款支付义务★◆★■★■。